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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孙魁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孙魁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586号原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7-703室。法定代表人:梅亚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晶,女,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魁胜,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魁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交500元,由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婷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人民陪审员  纳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