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华与程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程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775号原告:杨华,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现暂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盛树明,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志才,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杨华与被告程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71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莫剑青独任审判。原告杨华委托代理人盛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志才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审判。经审理查明,被告程志才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杨华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但被告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志才归还原告杨华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程志才支付原告杨华借款逾期利息715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程志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