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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建镇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建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姜洪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友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建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班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建镇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建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上海建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