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芳霞、高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芳霞,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芳霞,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高涛,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辉,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杨芳霞因与被申请人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芳霞申请再审称,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辉提交的定金收条书写内容为:“今收购房人高辉身份证号120106198310257010购房款伍万元正,卖房人承诺此房以总价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余款部分壹佰肆拾贰万元……”该定金收条中载明高辉向杨芳霞交付的5万元为购房款,并非定金。涉案总房款为147万元,高辉交付5万元后,剩余房款142万元,由高辉以贷款形式支付。由于定金收条中并无收到定金数额的约定,因此,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2、一审判决认定房屋差价损失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杨芳霞于2016年8月27日签署定金收条,杨芳霞于2016年9月23日与案外人马斌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房屋价格150万元,属于当天的市场价格。因此,本案即使存在房屋差价损失,差价为3万元。一审判决杨芳霞承担定金双倍返还5万元的违约责任后,又判决8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明显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本案房屋差价仅3万元,在判决杨芳霞承担5万元违约金的基础上,承担8万元的差价损失无依据。3、天津市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第6条第1款规定:“房屋价格涨跌差价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1、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确定房屋涨跌差价。认定涨跌差价的时间点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双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诉房屋的具体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差价损失首先根据双方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比照类似房屋成交价。一审法院未向房管局调取2016年9月23日左右的房屋成交价格。因此,一审认定房屋差价损失无依据,属于违法认定,应当再审。高辉提交意见称,杨芳霞收到5万元定金后,需到房管局网签合同时,杨芳霞告知房子不卖了,如果想要5万元,就拿走,不拿,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杨芳霞申请再审没有任何依据,同意原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芳霞于2016年8月27日为高辉出具定金收条,内容为:“今收购房人高辉身份证号120106198310257010购房款伍万元正,卖房人承诺此房以总价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余款部分壹佰肆拾贰万元,于房屋过户时以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付清,本房编号为津(2016)津南区不动产第018812号,不动产单元号为12011200903GB00005F00180093,本房权利人杨芳霞,收款人杨芳霞承诺本房为私产房屋,可以贷款,如因房屋产权不为私产,不能贷款。本房购房协议自动作废,定金退还购房人,如有违约双倍赔偿。身份证号120112196804070465卖房人签字:杨芳霞138203358022016.8.27”。该定金收条的内容及名称均可证明,杨芳霞收取高辉的5万元为定金。在履行上述约定中,杨芳霞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审判决支持高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买卖房屋差价损失的问题,由于杨芳霞违反双方约定存在主观过错,杨芳霞应当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对涉案小区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的调查,又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楼层、朝向、装修情况以及杨芳霞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支持房屋差价8万元,符合裁量原则及相关规定。审查期间,杨芳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芳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