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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建清,胡海波,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夏顶峰,王应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谌赞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夏汉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建清,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胡海波,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9栋1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夏顶峰。被执行人夏顶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王应元,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建清、胡海波、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夏顶峰、王应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长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有案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中,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