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芹与被告李芳、李步平、周小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芹,李芳,李步平,周小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818号原告:赵芹,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维琳,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李步平,男。被告:周小玲,女。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辉,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芹与被告李芳、李步平、周小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芹向本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芹负担。审 判 员 刘桂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