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弓慧与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安宏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慧,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安宏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405号原告:弓慧,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毅,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武建忠,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安宏林,男,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弓慧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第三人安宏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弓慧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第三人安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弓慧自愿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第三人安宏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慧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康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第三人安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弓慧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