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庭芳与姜鲁科、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庭芳,姜鲁科,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1397号原告:叶庭芳,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鲁科,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告:吴伟,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庭芳与被告姜鲁科、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庭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庭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叶庭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