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张铁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张铁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张向阳。被执行人张铁锤,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2017)西临证执字第0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铁锤给付15700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2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铁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铁锤已交纳案件款157006.5元,执行费2255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2017)西临证执字第00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