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仇成林、宁军、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2017民辖终8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金光纸业(广州)有限公司,仇成林,宁军,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宁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年,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光纸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杰,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研之,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仇成林,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审被告:宁军,住山东省宁阳县。上列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该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舜丰纸业有限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三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选择按照下列第8.1.3款所列方式解决。8.1.3条款为采用向湛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本案纠纷是基于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涉及的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与担保合同不一致,根据从合同服从主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应当依据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湛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担保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主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案涉《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