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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顾军与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南通市规划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60号原告顾军,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规划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马啸平,职务局长。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销售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军诉被告南通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发现南通市规划行政许可职权现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行使,遂向原告顾军释明,原告顾军以变更被告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并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