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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爱萍与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萍,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720号原告:刘爱萍,女,汉族,1985年08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石园西街名苑启盛大厦3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叶南雄。原告刘爱萍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原告刘爱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萍以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德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萍撤诉。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计1418元,由原告刘爱萍负担。审 判 长  梁东辉审 判 员  詹俐儒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