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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于家振与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家振,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601号原告:于家振,男,200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理人:刘平平,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中央花园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39442162-4。法定代表人:年敏,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家振与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家振的法定代理人刘平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中利,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家振诉称:于家振是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的学生,2016年3月9日上午,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因教室门口积水导致于家振滑倒摔伤牙齿,后在怀远县中医院治疗。经鉴定,受伤牙齿需要安装及更换义齿。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医药费:683.8元、营养费:800元、监护人误工费:500元、义齿安装及更换费:1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对于损失应该属于意外事件,学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家振系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在校学生,2016年3月9日上午,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因教室门口积水导致原告滑倒摔伤牙齿,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怀远县中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83.8元。2016年10月9日,安徽民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于家振的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于家振建议18周岁后进行义齿修复费用为2000元/颗(共1颗,每次更换费用为2000元),10年更换一次。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于家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滑倒摔伤牙齿是因教室门口积水所至,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安全制度落到实处,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683.8元,因有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医疗费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出具确需加强营养补充的意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因未能提供合法票据,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元;原告要求赔偿监护人误工费500元,考虑到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就医过程需家人陪同,造成一定的误工收入,本院酌定监护人误工费为200元;原告系2005年8月30日出生,根据鉴定意见书中义齿的更换次数、义齿的使用年限、价格及国人平均寿命75周岁计算,其后续治疗费应为14000元﹙2000元/次×7次﹚,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鉴定费,因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对鉴定费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减为1000元为宜。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6583.8元。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8291.9元(16583.8×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家振各项经济损失8291.9元;二、驳回原告于家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家振负担125元,被告怀远县第四实验小学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