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穗仪与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鸿晖房地产有限公司,黄穗仪,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鸿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关金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光、陈荣鹏,均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穗仪,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泉,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仲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刘建勋,分别系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鸿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2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处理与涉案拆迁地块上百回迁户的利益相关,对于本辖区内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