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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莫结丽、何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结丽,何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莫结丽,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何奉,男,1949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莫结丽与何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奉应支付申请人莫结丽欠款69000.0元,案件受理费778.0元,承担执行费9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何奉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何奉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奉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何奉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何奉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奉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何奉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莫结丽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