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周春波、岳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周春波,岳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54号原告:王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波,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波。被告:岳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霞与被告周春波、岳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云霞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