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行字第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庆欣、江海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庆欣,江海平,赖小兰,赖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行字第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庆欣,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江海平,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赖小兰,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武平,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庆欣、江海平、赖小兰与被执行人赖武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平民初字第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