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汤法旺与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法旺,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汤法旺,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76号陕西电子商务酒店办公楼303-304号房。法定代表人:贾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法旺与被执行人西安纳维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29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