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建华;邱玉香;田彬;殷立省;邱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建华,邱玉香,田彬,殷立省,邱立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6号 原告:曹建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邱玉香,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田彬,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殷立省,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邱立军,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曹建华、邱玉香与被告田彬、殷立省���邱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曹建华、邱玉香诉称:二原告于2010年将x村x号院内的五间棚子拆除后,出资建设南北向房屋十二间,经该房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高x(邱玉香之母)同意,房屋的所有权归其二人,三被告田彬、殷立省、邱立军未提出过异议。后其二人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888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上述其二人所有的部分房屋在三被告田彬、殷立省、邱立军之间进行分割,该判决已生效,但其二人不知情也未参与。故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8887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曹建华现在该院物业项目部食堂工作,且已工作多年,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原告曹建华现在该院物业项目部食堂工作,且已工作多年,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