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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建华;邱玉香;田彬;殷立省;邱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建华,邱玉香,田彬,殷立省,邱立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6号 原告:曹建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邱玉香,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田彬,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殷立省,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邱立军,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曹建华、邱玉香与被告田彬、殷立省���邱立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曹建华、邱玉香诉称:二原告于2010年将x村x号院内的五间棚子拆除后,出资建设南北向房屋十二间,经该房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高x(邱玉香之母)同意,房屋的所有权归其二人,三被告田彬、殷立省、邱立军未提出过异议。后其二人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8887号民事判决书中将上述其二人所有的部分房屋在三被告田彬、殷立省、邱立军之间进行分割,该判决已生效,但其二人不知情也未参与。故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8887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曹建华现在该院物业项目部食堂工作,且已工作多年,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原告曹建华现在该院物业项目部食堂工作,且已工作多年,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