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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亚伦申请执行靳超锋、李娜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伦,靳超锋,李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43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伦,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靳超锋,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娜利,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人李亚伦申请执行靳超锋、李娜利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