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达亮第三人赵兴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达亮,赵兴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031030-6。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四合社区万达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达亮,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7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四合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兴江,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4日,现住达川区南外四合社区。上诉人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达亮,第三人赵兴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本案诉争房屋南源综合楼A栋的产权状况确认单和不动产权证书,属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诉争门市不能办证的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91元,已由上诉人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