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覃君君与杜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君君,杜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民初404号原告:覃君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佳,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覃君君与被告杜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覃君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覃君君欠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杜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覃君君与杜佳因门窗买卖生意进行结算,杜佳欠覃君君6万元,当时杜佳支付了1万元,并承诺第二天支付2万元,另外3万元由杜佳向覃君君写下欠条,但杜佳至今分文未付。覃君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杜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覃君君、杜佳身份资料,其均来源于公安部门,本院予以确认;2.覃君君与毛君结婚证、毛君身份资料,其分别来源于婚姻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本院予以确认;3.本院(2016)湘0726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书,其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4.钟建平情况说明与借条,本院就钟建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钟建平进行了核实,确系其本人所出具,情况说明所反映的事实与借条所证明的事实以及覃君君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2份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3日,覃君君与妻子毛君以及杜佳三人因石门县超旺建材批发部诉汨罗市广宏木制品加工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钟建平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经协商,汨罗市广宏木制品加工厂的经营者杜佳同意向石门县超旺建材批发部就门窗质量问题赔偿3万元,并由杜佳当场向覃君君出具了1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覃君君人民币现金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元。杜佳,2016年9月13日。”收到“借条”后,石门县超旺建材批发部便撤回了对汨罗市广宏木制品加工厂的起诉。后因杜佳对“借条”上的赔偿款3万元一直未予给付,覃君君便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所诉争的“借款”3万元实质为赔偿款,系因石门县超旺建材批发部起诉汨罗市广宏木制品加工厂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所形成,该赔偿款有汨罗市广宏木制品加工厂的经营者杜佳向覃君君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杜佳个人向石门县超旺建材批发部经营者毛君的丈夫覃君君出具“借条”,自愿为其所经营的汨罗市广宏木制品加工厂承担赔偿之责,且毛君亦表示同意,由此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覃君君为债权人,杜佳为债务人,该债权债务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现覃君君作为债权人持“借条”来向杜佳主张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覃君君主张由杜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覃君君要求杜佳给付赔偿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杜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覃君君赔偿款30000元。二、驳回覃君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杜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亚兰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