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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花得斌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得斌(小名小儿),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清徐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得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花得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花得斌与朋友张青亮、续卫红及其女儿花卉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地找到董某111,花得斌强行将董某111带至面包车上,并将其带回东于村家中。待张青亮、续卫红离开后,花得斌与董某111因孩子看护问题发生纠纷,董某111欲离开,花得斌用电线将董某111右脚拴在电脑桌上,用木棍等殴打董某111的腿部、胳膊等部位。次日8时许,东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董某111解救。现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花得斌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花得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花得斌具有殴打、使用械具或捆绑、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婚姻、家庭等矛盾非法拘禁他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花得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花得斌与朋友张青亮及其女儿花卉驾驶面包车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地寻找到其前妻董某111(双方于2014年7月11日协议离婚并登记),后被告人花得斌因驾驶车辆发生问题,遂叫同村村民续某到小店,待续某赶到后,花得斌强行将董某111带至面包车上,并将其带回东于村家中。待张青亮、续某离开后,花得斌与董某111因孩子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董某111欲离开,花得斌用电线将董某111右脚拴在电脑桌上,并用木棍等殴打董某111的腿部、胳膊等部位。期间,被害人董某111利用短信、微信通知其弟弟董某112董某12,董某112董某12于次日6时电话联系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8时许,东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董某111解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董某111对被告人花得斌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花得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受案字(2017)第000020号《受案登记表》、清公立字[2017]000044号《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董某11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董某112董某12、续某证言、L1401212014-000175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清徐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诊断治疗建议书》、《病历手册》、董某112董某12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董某112董某12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求救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公安机关讯问花得斌笔录、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拘字[2017]000004号《拘留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清检侦监批捕[2017]14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捕字[2017]000016号《逮捕证》、《谅解书》、被告人花得斌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09)清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花得斌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花得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花得斌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得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花得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志宏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