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宋颂与沈怀德、杨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颂,沈怀德,杨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079号原告:宋颂,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沈怀德,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杨学萍,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宋颂诉被告沈怀德、杨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颂、被告沈怀德、杨学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2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沈怀德于2014年7月2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2500元,后归还了5300元,还剩7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被告杨学萍系被告妻子。被告沈怀德、杨学萍辩称,借条真实性不错,借款是我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由我们以前经营的益民创伤医院的职工潘林山代我们偿还了一部分,现在还剩约7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沈怀德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宋颂立据借款12500元,借据载明:今借到宋颂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经借人:沈怀德,2014年7月23日,立据后被告偿还了5300元��剩余7200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案涉债务发生在被告沈怀德、杨学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1.原告宋颂与被告沈怀德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有被告所立的借条为凭,故原告要求被告沈怀德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本案中所涉借条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剩余欠款7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以6%为限;3.被告沈怀德所欠原告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杨学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沈怀德与被告杨学萍应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怀德、杨学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颂偿还借款7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宋颂负担9元,被告沈怀德、杨学萍负担2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