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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严冬与景勇、王艳、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冬,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景勇,王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冬,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一八三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9917468X5,住所地北屯市阿福路。法定代表人:石建波,总经理。原审被告:景勇,男,住第十师一八三团。原审被告:王艳,女,住一八三团。上诉人严冬因与被上诉人北屯得仁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景勇、原审被告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冬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经本院院长审批缓交至本案开庭审理前,却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军审判员  蓝文瑜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