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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268号原告:王某甲,男,回族,1978年4月3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齐美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