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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姚雅俊与孙文俊、李照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雅俊,孙文俊,李照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339号原告:姚雅俊,男,201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姚炳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姚雅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俊,男,200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孙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孙文俊父亲。被告:李照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姚雅俊与孙文俊、李照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雅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孙文俊、李照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姚雅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雅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雅俊负担。审判员 毛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