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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腾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8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腾杰,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2014年6月1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魏腾杰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元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腾杰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以(2016)冀01刑终657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元氏县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2016)冀013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腾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人魏腾杰的父亲魏某平(已判决)与被害人张某1系远亲,魏某平的岳母与张某1家因老宅基地的使用问题有纠纷。2013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魏腾杰家得知张某1及其家人正在拆魏某平岳母的房子,后魏腾杰及魏某平到现场,魏某平与张某1发生争执,魏某平(已判决)伙同被告人魏腾杰将被害人张某1打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魏腾杰于2014年6月12日18时被济南西站派出所抓获。2、证人赵某的证言:我们一方和魏某平的妻子李某5因为老宅有纠纷,李某5的母亲去年曾在老宅东屋的北边两间住,他们又想在这块老宅上建房,我们不让。我三嫂军爱叫来了一辆铲车和李某3、李某1(老四),还有李某2(老二家的儿子)一起,开始拆爱珍在老宅上垒的墙,铲车把这些新垒的墙推倒了,这时铲车坏了,就走了。魏某平和爱珍就来了,这时瑞朝、建民、建伦三个人在东屋南边这间房子上,正准备把这间房子拆了,魏某平手里拿着一个两米多长的铁棍追我三嫂军爱,军爱跑到李某1家东边,他家的猪圈东北角,跳进猪圈里,献平也跳进了,用那个铁棍朝军爱的头部、肩部和身上棒了五六下,我当时在建民家门口,献平从猪圈里上来,朝我的头部棒了一下,我就昏过去了,后来怎么打我我就不知道了,醒过来后,我就在县中医院了。张某1的伤是魏某平用铁棍棒的,我头上的伤是魏某平棒的,别的我就昏过去了不知道。当时还有我大嫂素娥、二嫂于某、献平的妻子爱珍、女儿在东边位置,离得较远,没有看到献平的儿子。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我和李某3、李某2、张某1、赵某还有大嫂(素娥)、二嫂(慧敏)一块到村南拆房子,同村的魏某平手里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过来,还有魏某平的儿子也拿着一把锤子过来,魏某平和他的儿子来到我们拆房子那儿,他俩先和张某1争吵起来,因为我们拆房子那块地方的事和魏某平家有纠纷,我看到魏某平手里拿着铁棍追张某1打,张某1就跑,张某1被追到猪圈里面,魏某平也跟着跳到猪圈里面用铁棍冲着张某1的头部敲了几下,魏某平的儿子手里拿着锤子也跳到猪圈里面冲着张某1的背部砸了几下,他两打完张某1后来到公路边,魏某平看到赵某在公路边说话,魏某平就又用铁棍冲着赵某的头部敲了几下,后来就有人报警了。魏某平拿的铁棍大约一米,直径7公分。魏某平儿子拿的锤子大概一米左右。4、证人于某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上午,我看见同村的魏某平用铁棍将建真(珍)的头部和两个胳膊打伤,后来我还看见献平用铁棍追张某1,但张某1的伤怎么形成的我没有看见。5、证人杨某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10时许,我在里余村南和李某2、赵某、李某1、张某1、李某3、于某我们一家子在那儿拆房子,那块地方姬村镇政府已经给了张某1,当时,同村的魏某平一家子过去了,魏某平因为那块地方的事与张某1有矛盾,魏某平和张某1先吵起来,我看到魏某平用一根铁棍打赵某脑袋,赵某头上流了好多血,我又来到猪圈里看到张某1头部出血躺在猪圈里,然后有人报警了。我两弟媳妇赵某和张某1头部都受伤了。我看到赵某头部是魏某平用铁棍打的,张某1被打时我没有看到,应该也是魏某平家里人打的。6、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我们一家子在里余村南拆房子,同村的魏某平一家子也赶到现场,当时魏某平手里拿着一根铁管,魏某平媳妇也拿着一根铁管,我当时在房子东边站着,我看到魏某平与张某1吵架,然后,魏某平手里拿着铁管追着张某1,张某1跳到猪圈里,我当时看到有铁管挥动,具体没有看到张某1怎么被打的,我赶过去看到张某1趴到猪圈里,脑袋上流血了。后来,我又看到赵某在公路上趴着,她脑袋上流血了。公安人员就来了。张某1和赵某的伤应该是魏某平一家子打的,具体怎么打我没有看清楚。我看到魏某平的儿子手里拿着铁锤,他打没打我没有看到。7、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在里余村南拆我家的房子,我看到同村的魏某平用铁棍将我媳妇张某1和弟媳妇赵某打伤了。2013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我和李某2、李某1、张某1、赵某、大嫂素娥、二嫂慧敏一块到里余村南拆房子,那块地方乡政府已经答应给我们家了,但这时同村的魏献平和他妻子李某5都手里拿着一根铁棍到我们拆房子那,魏某平因为对方的事与张某1发生口角,魏某平还用石头砸我们,我和李某2、李某1在房上,我看到魏某平拿着铁棍追到猪圈冲着我妻子张某1头部和身上打了几下,然后,魏某平还用铁棍将赵某头部打了几下,然后,就有人报警了。我看到魏某平用铁棍打的张某1和赵某,魏某平的妻子手里也拿着铁棍,还有魏某平的儿子手里拿着锤子,他打没打没有看见。8、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叫李某4,我来反映2013年12月4日上午姬村镇里余村南,张某1、赵某被人打伤的事。那天我三嫂张某1打电话让我来里余村拆房子,我和我丈夫李占辰就到里余村拆房子,我们到那我大嫂素娥、二嫂慧敏、三嫂军爱、三哥李某3、弟妹赵某等人都在场一块拆房子,李占辰在那拆了一会有事就先走了,我看没有什么事就去看我父亲李风岐了,我再返回现场时看到魏某平手里拿着铁管从猪圈里上来了,魏某平的儿子当时手里拿着一把铁锤站在猪圈旁一边喊,这个还没有死呢,一边就拿着锤子跳到猪圈,后来,我就看到我三嫂张某1头上留着血躺在猪圈里,后来我就扶着我父亲回家了。我没有看到张某1和赵某是怎么受伤的,我去的时候就看到魏某平手里拿着一根铁管从猪圈里出来,魏某平的儿子手里拿着一把铁锤跳到猪圈里。9、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叫陈某,我来反映我村村民张某1被魏腾杰打伤的事,案发当时我也在现场。以前我和张某1有矛盾,这三四年一直不说话,村里有人说,你看到了军爱被打,你也不作证,后来我想着虽然有点矛盾,也不值当的。我和张某1是妯娌,我老公叫李某1,我没有在拆房子现场,我在我家门口,跟拆房子隔了一个巷子,但是能看到拆房子的现场。当时我老公李某1跟着李某3等人在拆房子,因为我跟张某1生过气不说话,我就在我家门口,不管她家拆房子的事。后来魏某平、魏腾杰、魏某平的媳妇,还有魏某平的女儿过来了,魏某平拿着铁棍,魏腾杰拿着一把锤子,魏某平的媳妇拿着一个铁棍、一把铁锹,后来把铁棍放下了拿着铁锹。到了以后魏某平先去拆房子那吵了几句,一会魏某平拿着铁棍从东往西冲着张某1过去了,张某1就跑,魏某平就追张某1,我见这样我说不管她的事,就回去喝了口水,等出来到门口看到魏某平拿着铁棍在我家的猪圈里正打张某1,魏腾杰拿着铁锤也追了过来,赵某在我家门口偏东的位置看见张某1被魏某平打,就喊,救人啊,魏某平打了张某1几下后就从猪圈出来去打赵某,这时魏腾杰拿着锤子也到猪圈边上,张某1当时想立起来,魏腾杰喊道,这个还没有死呢,就跳到猪圈打张某1,赵某当时被魏某平打,离我只有几步远,魏某平打建珍第一下时建珍还清楚,第二下建珍就晕了。赵某被打晕后魏某平就不打了,魏某平就往东边那走了,魏腾杰我没注意,当时光注意魏某平了,魏某平说了好多话,说什么中国人多着呢,打死一个少一个。后来公安过来了问谁打的,魏某平和他儿子都说自己打的。10、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叫张某2,我来作证张某1被魏腾杰打伤的事情。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我核实过,我也一直上班,现在张某1找我让我作证当天发生的事情,我就过来了。我和张某1以及魏某平都是乡亲关系。拆的时候我没在,因为我家离拆房子那只隔着一家,李某1家西边就是我家,后来我听见有人喊叫,就出来看。我出来到拆房子那,看到魏某平拿铁管追张某1打,把张某1逼到猪圈里打,打了以后魏某平出了猪圈打赵某,魏某平的儿子魏腾杰说,这个还没有死呢,拿着一个铁锤就跳到猪圈打张某1,魏某平打了赵某时间不久公安人员就来了,魏某平还说,中国人多的是,打死一个也不嫌少,豁着住几年法院呢。魏腾杰拿着铁锤在旁边站着,我记得看到魏腾杰打得张某1的头部。魏腾杰拿的铁锤大约四五十公分长,不算大号,也不算小号的。现场人不少,但是记不清具体是谁在了。我看见张某1的老公公自己一个人走着去的现场。我当时光顾着看打架了,不注意李某4有没有在,也没有留心陈某,光顾着看建珍被打了后在地上躺着。打完架以后,魏某平在我家门口东边的道上,魏腾杰在道的北面。1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3年12月4日10时左右,我被本村的魏某平与他儿子魏腾杰打伤了,当时,我家老四李某1和李某2、我丈夫李某3去拆俺家的老宅子,因为这块宅基地还有纠纷,魏某平还想在这块地方上建,我们不让,我就叫了辆铲车拆房子,这时魏某平和他妻子李某5、儿子魏腾杰过来阻止我们,还骂我们,魏某平还往房子上扔东西砸我丈夫他们,我也就喊我丈夫李某3也搞他们,魏某平听见我喊了,就追我,我就被逼到了猪圈里,魏某平也就跳进猪圈,还对我说,这次你还能跑吗?抡起铁棍就朝我头上砸,时间不长,魏某平的儿子魏腾杰也跳进了猪圈,对我说:“这个还没死”,就又朝我左胳膊和前胸打了几下,我也没看清魏腾杰拿什么东西打的,知道是铁器一类的东西,后来你们警察就来了。我的伤在头部、胸部和左胳膊部位,头部是魏某平用一根一米长的铁棍打的,魏腾杰用什么东西我就不知道了,也是铁器类的东西,当时赵某也受伤了,我不知道是谁打的她,当时我丈夫李某3,还有赵某在现场。魏某平的儿子手里拿着一铁器之类的东西冲着我头部打时,我用左胳膊一档,魏某平的儿子冲着我左胳膊敲了两下,后来我的左胳膊就骨折了,魏某平的儿子当时说了一句:“这个还没死呢”,魏某平儿子打我时,我不知道还有谁看见了,当时就把我打晕了,他手里拿着铁制的东西打我,具体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楚。12、证人李某5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上午,我和我丈夫魏某平到里余村南,我没看到张某1一家子七八口子人在村南拆我家房子,然后,我和献平就与张某1吵了起来,后来,我看到张某1不知怎么着就掉猪圈里了,张某1头部受伤,我看到赵某从沙堆里跑下来并摔倒公路上上,脑袋也出血了,后来我就报警了,公安人员就来了。没有看到魏某平拿铁棍打张某1和赵某,我儿子是公安人员到后,才到的现场。13、被告人魏腾杰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4日大约10时左右,我爸爸打电话给我说,你去看看你姥姥家的房子是不是张某1一家在拆,我就先去看了看,结果看见张某1和她丈夫李某3他们在拆,我就打电话给我爸爸说,张某1他们在拆,然后我就回家了,在家等了一段时间,电话也没打通,我就又来到我姥姥家的房子那里,等到了以后,听说是打架了,我也不知道谁把谁打了,当时我看见军爱头上有血躺在猪圈里,还有老五李某6的老婆也躺在路上,头上有血,后来你们警察就来了。张某1和李某6的老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她两个人都有伤,我没有打她们,我没有在现场,也不知道谁在现场。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看姥姥家房子是不是张某1一家在拆,我就过去看到张某1一家人在拆房子,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告诉他,我在现场等了一会,还差点引发冲突,我见我家人不来,我就离开了。后来,我又返回现场,我到现场时我父母已经在现场,后来,你们警察就来了,我返回现场时手里拿着一把锤子,从家里拿的,是想吓唬张某1他们,但是,我没有打人,后来,又将锤子放家中了。我第二次到现场手里拿的是从家拿的一把铁锤子,吓唬张某1一家子用的,但是我没有打人,我不知道张某1和赵某有没有受伤,我只看到她俩躺着,我拿的锤子是铁制的,30-40公分长,我不知道那把铁锤现在扔到哪里了。14、同案人魏某平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2月4日10时左右,我嫂子打电话给我说张某1带人拆我丈母娘的房子,我就先让儿子魏腾杰去看了看,结果张某1带着人正在拆房子,我就从家里拿了一根铁管(大约是一米多长吧)就过来了,问张某1是怎么回事:“你怎么拆俺家的房子,房子还没有说好”,张某1对我说:“都是拆”,当时有张某1和他丈夫李某3,还有老四李某1,老二李建伟的儿子李朝朋在一起拆房子,我就和张某1说,张某1就骂我,我就追张某1,张某1就跑,结果张某1就跑进了猪圈,我就进了猪圈拿铁管朝张某1头上砸,上来以后正好看见老五李某6的妻子建珍也在路上,以前建珍也参与拆过俺家房子,我就拿起铁管朝建珍头子上打了几下,她就倒在路上了,后来我儿子魏腾杰也赶了过来,再后来你们公安也赶了过来。当时张某1和建珍她俩的伤是我用一根铁管(长一米左右)打的,打的是他们的头部,我的铁管是从家里拿的,我儿子魏腾杰没有参与打架,我不知道我儿子手里拿什么东西,张某1她们没有打我儿子,我不知道我妻子李某5有没有参与打架,当时我和我儿子魏腾杰、妻子李某5,对方就是张某1、李某3、老四在现场。我儿子魏腾杰是我已经将张某1和赵某打伤后到的现场,我儿子没有参与打架,我儿子到现场时手里没有拿着东西,我儿子是自己到的现场。15、证人张某2的自述材料:2013年12月4日,军爱和魏某平打架的事,我亲眼看到魏某平手拿铁管把张某1逼到猪圈里,魏某平手拿管照张某1头部打击魏某平出来以后,就去打赵某,他儿子说这个还没有死,魏某平儿子魏腾杰手拿铁锤跳到猪圈照张某1头部打击,魏某平说中国人多,打死一个不嫌少,合着住四五年,公安问谁打的,他儿子说我打的,他说他打的。证人张某2两次出庭证实,本人没有在打架现场。16、证人李某2的自述材料:2013年12月4日上午打架经过,我看见魏某平儿子手拿铁锤从西往东走,嘴里说军爱死了活不了啦,还冲我想打我呢,然后公安来了。当时魏某平还说中国人多着呢,打死两个不嫌少,我合着住四五年呢。然后,他儿子说是自己打的,魏某平说是他自己打的。17、证人李某3的自述材料:2013年12月4日,我看到魏腾杰手里拿着铁锤从猪圈上来,嘴里说着这回活不了啦,当时魏某平还说,中国人多的是,打死两个不嫌少,合着住上四五年呢。这时公安来了,有拿照相机的到猪圈军爱受伤现场拍照,又到赵某受伤现场拍照,后走过来,当时我指认,魏某平他手里拿着铁棒,魏腾杰手里拿着铁锤,李某5手里拿着铁棒。这时,公安看到后就问谁打的,魏某平说他打的,魏腾杰说是他打的。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1之损伤属轻伤。初步诊断:(1)、左尺骨远段粉碎性骨折。(2)、左肩胛骨骨折。(3)、左侧第5肋骨骨折。(4)、左颧弓骨折(考虑陈旧性)。(5)、左顶部头皮裂伤。(6)、左手背皮肤裂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魏腾杰伙同魏某平(已判决)致张某1轻伤,伤害犯罪属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腾杰伙同魏某平(已判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1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腾杰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魏腾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魏腾杰上诉称其没有参与整个案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魏腾杰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腾杰伙同魏某平(已判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1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所其没有参与整个案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经查,与卷中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审判员 戚风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