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徐义峰、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义峰,杨金山,吴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义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山,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慧,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卢平,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上诉人徐义峰因与被上诉人杨金山、吴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义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义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义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上诉人徐义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宏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