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曾平世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世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平世,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平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平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曾平世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江东街道南下朱村至福田街道国际商贸城四区。同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曾平世途经银海路国际商贸城四区南大门地段时,碰撞并碾压在道路上弯腰清扫的环卫工人舒某1,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舒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平世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平世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死者舒某1符合车祸致腹部多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现被告人曾平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平世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2的证言,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曾平世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平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平世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平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平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