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士忠、周大清等与王继(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忠,周大清,阮传松,杨仁奎,刘金生,王继(传)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82号原告:周士忠,男,1965年12月18日生。原告:周大清,男,1963年9月4日生。原告:阮传松,男,1962年6月23日生。原告:杨仁奎,男,1968年12月2日生。原告:刘金生,男,1972年9月13日生。原告阮传松、杨仁奎、刘金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忠、周大清。被告:王继(传)生,男,1968年10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忠、阮传松、周大清、杨仁奎、刘金生诉被告王继(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士忠、阮传松、周大清、杨仁奎、刘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秋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