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玉梅与色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梅,色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玉梅,女,1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色汉,女,1966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88号杨玉梅申请执行色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色汉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色汉的工资账户,将每月从该工资账户中扣留4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