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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闵其隆、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其隆,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保安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12号申请人:闵其隆,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被申请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58号。法定代表人:刘礼金,系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保安忠,男,回族,40余岁,住安龙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闵其隆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保安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闵其隆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保安忠在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闵其隆提供段福友坐落于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环东路(安房权证新安镇字第××号)房屋一栋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宏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保安忠在安龙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1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闵其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时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