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正勇与曹乡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勇,曹乡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232号原告:王正勇,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淳,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乡学,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王正勇与被告曹乡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勇与被告曹乡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正勇负担。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