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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来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来某某,来某甲,王某某,刘某某,来某某,来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381号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田洪轩,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明超,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来某某,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来某甲,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来某某、来某甲、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