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加平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六料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平,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六料居民小组,李开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779号原告:黄加平,女,1942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六料居民小组。负责人:罗君海,该组组长。第三人:李开文,男,1851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黄加平与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七塘社区六料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六料小组)、第三人李开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七塘社区六料屯居民,云桂高铁项目建设时征用了原告位于“旧村”(地名)的土地,其他村民的补偿金早已发放,但原告的补偿金一直未得到。经原告向被告询问得知,小组要求将补偿金的一半分给另一村民李开文,原告不同意,向社区和龙景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解决纠纷。龙景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意见书》,原告对该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双方之间的纠纷至今未能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六料小组辩称,由于该争议地黄加平与李开文均主张承包权,所以被告未发放该征地补偿款。第三人李开文辩称,被征收的位于“旧村”(地名)的土地原是其开荒地,由于在外务工后,没有在该争议地耕种,黄加平才在该地上耕种,因为双方是亲戚,所以没有提出异议,但征地所得到的补偿款应是双方享有。本院经审理认为,能否确定争议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发放对象的法律基础是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本案中,黄加平、李开文均对争议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该争议地系开荒地,双方均未有承包证,故本案涉案土地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诉求也应在人民政府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处理完毕后再行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退回原告黄加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垛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