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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生吉与被告湟源县大华镇池汉村村民委员会、吴永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吉,湟源县大华镇池汉村委员会,吴永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419号原告:马生吉,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源县。被告:湟源县大华镇池汉村委员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大华镇池汉村。负责人:李生财,该村村长。被告:吴永业,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马生吉诉被告湟源县大华镇池汉村委员会、吴永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生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马生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生吉负担。审判员  高雪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莹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