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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36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会明。被告刘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怡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昕怡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