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诉于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于永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826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地址:龙江县龙江镇安卫街南正阳路西金帝雅阁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戚志刚,职务:行长被告于永安,男,汉族,53周岁,家庭住址:龙江县雅鲁河乡雅鲁河村13组,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与被告于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桂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孙道鑫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