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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明云与张明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云,张明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67号原告:张明云,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明海,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张明云诉被告张明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明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明云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张明云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