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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苏州湾38号家和苑小区*栋***户。申请人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5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