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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淑芹,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503号原告:汪淑芹,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朱雪鹏,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琴与被告东宁江南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汪淑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淑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吴 彤人民陪审员  黄艳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