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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雷传星与郎琳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传星,郎琳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096号原告:雷传星,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宁,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琳琳,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现住济南市。雷传星与郎琳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雷传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传星因双方纠纷已解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传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雷传星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