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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勤,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打工。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建勤驾驶无牌HONXB型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沿龙凤南大街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丽景街交叉路口时与此同向沿机动车道行驶右转弯的李某所驾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很有刮碰,致刘建勤、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对李某及刘建勤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测定,并出具了晋光司鉴[2016]酒检字第SF160026号检验报告: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从刘建勤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74mg/100ml。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勤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的责任。本起事故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刘建勤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建勤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勤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建勤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事故造成的损失,其已给对方进行了赔偿,其行为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勤主观恶性较小,经社区矫机构调查,同意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杨明霞人民陪审员王建勤人民陪审员高铁山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霍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