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822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