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立球、王林芬、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球,王林芬,天台县国土资源局,陈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3行初18号原告王立球,男,193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王林芬,女,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胡法平,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第三人陈统来,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球、王林芬诉被告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统来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王立球、王林芬以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球、王林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球、王林芬负担。审 判 长 裘先焕代理审判员 徐世海人民陪审员 王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