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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超,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5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030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邓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超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超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超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李有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