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运琛、郑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琛,郑笃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1257号申请人:孙运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郑笃锋,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孙运琛与被申请人郑笃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运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笃锋所有的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鸿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笃锋名下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孙运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秀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如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