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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牟翠英与杨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翠英,杨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215号原告:牟翠英,女,1987年9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杨传宝,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翠英与被告杨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牟翠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翠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牟翠英负担。审判员  郁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