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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与尉保静、徐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尉保静,徐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14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大石桥村。负责人曹广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尉保静,女,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徐凤英,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尺竿信用社诉被告尉保静、徐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尺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孟希 微信公众号“”